睇中心仪单位时,买卖双方需要签署临时买卖合约,并缴交订金,其后依时间去处理买楼程序。除此之外,为保障买家的权益,在签署临约前,有什么资料代理需要提供给买家呢?
在签署临约前,持牌代理应已向(1)买家提供物业资料表(即《地产代理条例》内的表格1),除非买家明确表示放弃此表格,以及(2)最新的土地查册副本,以便买家入手前充分了解单位。
物业资料表是什么?这是地产代理协议表格的一种,会列明物业的详细资料,包括面积、物业拥有人、产权负担(如按揭或修葺令)、建成年份、用途限制等资料。
物业资料表格分为两个部分,第一部分是由代理填写的,而第二部分是由代理或业主填写的。第一个部分主要是物业相关的资料,而填写的内容需要列明出处,一般来自土地注册处、差饷物业估价署或屋宇署,而未能提供的则以「资料欠缺」作表示。
而第二步是卖方的陈述,包括单位内有没有曾经加建或改建、管理处或业主立案法团有没有曾经就物业,进行过维修或改善工程等。这个部分填写的资料不需要提供资料来源的,业主亦可以选择不提供任何资料的。
值得留意的是,若业主选择填写的话,必须将所知的告之,而代理亦需要尽力核对业主填写的资料,如最终因为资料有误,令买家蒙受损失,例如单位曾改建,但业主否认,因单位改建而导致按揭未能批出,买家有机会向业主或代理追讨赔偿。
此外,除了放售的物业外,其实租盘同样也有物业资料表(即《地产代理条例》内的表格2),而表格2只有一个部分,而有关资料是由代理填写的,签署租约前,代理是需向租客提供,以令租客掌握单位资讯。
事实上,买家或租客不一定要收取表格1或表格2的,可以对代理表明放弃收取有关表格,但为谨慎起见及更清楚单位要项,建议大家不应放弃有关权利,如果对资料有任何疑问,可以询问负责的代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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